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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和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北京市交叉学科和北京市学科群。

第三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不断开拓创新为重点,并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211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重点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加强组织协调,防止形成互为独立的体系,努力提高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效益。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按照“三级管理,项目建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等竞争,动态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  重点学科不搞终身制,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现有的重点学科原则上要重新参加下一次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重点学科项目组为基础,以重点学科所在学院为依托,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领导。

第八条  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按项目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具体落实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学科建设整体发展战略,组织相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重点学科建设任务按时、按质、高效地完成。

第十条  学校委托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论证、研究生部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和日常管理,以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程序是:

1、规划:

由学校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院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立项:

项目组填写《重点学科申请书》,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整体规划,综合项目组学科水平和团队整体实力进行充分论证,初审通过后报学校;学校根据学校整体发展定位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校级专家组以公开答辩、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选拔,通过后上报北京市学位办或国务院学位办。

3、审批:

国家级重点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负责审批,北京市级重点学科由北京市学位办负责审批。

4、建设:

经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填写《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国家重点学科《任务书》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任务书》报北京市学位办备案。

重点学科建设期限内由项目组负责人按《任务书》组织具体学科建设,学院负责监督管理,学校负责组织、协调。

《重点学科申请书》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作为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学院和学校审批后,报上级(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5、评估:

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包括学校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的自评估方式和上级(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组织的中期考核、终期验收的公开评估方式两种。

         第三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国家、北京市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安排配套经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北京市财政专项拨款”购置的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学科所在学院充分论证,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向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专款预算申请,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学校配套经费”从北京市“市级科研引导经费”中安排,支持额度按《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市级科研引导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1)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方面的版面费、专利费和出版印刷费;

2)参加国内外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3)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和资料印制费;

4)必须的零星设备的购置费、耗材费、加工费,软件、数据库购置费、开发费等,要求单件价值不超过2万元;

5)对项目进行检查、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信息查询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助研费等,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5%以内,列支人员经费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项管理,由财务处和研究生部对建设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重点学科项目管理和建设经费财务管理两方面的要求,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必须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各学院须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责任人须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经费,学院院长有权按学科建设目标和相关财务规定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内容,所有参与或支持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获得该项经费的资助。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重点学科项目责任人在每年重点学科经费下达时需将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学院公开汇报,接受质询;同时次年年初按研究生部统一要求填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绩效考核表》(附件1),接受由研究生部和财务处共同组织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或挤占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一般不允许调整。因项目发生中止、撤销或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支出明细的,需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北京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调整计划申请表》(附件2),经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经北京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了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推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年度绩效考核由研究生部配合财务处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制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报告。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经费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由国家或北京市统一部署。中期检查是对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上级部门(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有权调整或终止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年限终期,重点学科项目责任人需向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国务院学位办或北京市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学科建设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学科,可由国务院学位办重新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或由北京市学位办重新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学科;对于不合格的学科,将予以淘汰。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

                             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