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6-8 17:12:50
 

(一) 管理体制

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实行校、院、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研究生部协助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学校规定标准,每学期向各相关部门及学院发放经费(另见文),专款专用。

(二) 职责分工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留学生的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籍管理、毕业生电子注册及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负责协调全校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学位授予工作。

学院:负责落实留学生的导师及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导师:全面负责所指导的留学生的具体工作,包括入学水平审查、制订培养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指导毕业论文等。

(三) 各培养环节管理

一、招生:

1、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留学生的入学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由学院根据留学生申请研究方向落实导师;

4、导师通过各种方式(含面试)对留学生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查;

5、导师和学院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备案;

6、研究生部将同意接收的留学生名单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7、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国际交流合作处须将留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数据库传送给研究生部和学院。

二、培养:

1. 留学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细则》,考虑留学生的特点由研究生部和学院、导师共同实施。

2. 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由各接收学院和导师参照同专业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经研究生部批准,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留学生的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留学生的学习年限参照我校同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硕士一般为3年,博士一般为4年。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硕士学位申请者: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作为学位课进行安排。

2)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根据国家规定,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各相关学院及其学科、专业可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三至五人组成)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对于博士学位申请者: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作为学位课要求。

2)汉语课。对于已在我国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及汉语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 留学生的课程教学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考虑到留学生语言障碍和各国教学内容的差异,可以单独开课,单独辅导,单独考试。部分公共课在学生较少的情况下,国际交流合作处可考虑统一安排,采取外语授课、单独考试等。单独开课费用由学院承担。另外,留学生的汉语补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安排。

4. 各学院应于期末考试后二周内将成绩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每学期将留学生各科成绩汇总后报校国际交流合作处。

5. 导师应根据所指导留学生的特点为其落实和安排课题研究工作,并予以悉心指导。各学院应配合导师安排好留学生的课题研究、论文开题、评审和答辩等事宜。

6. 留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执行、协商处理。

三、学位授予:

1.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保证质量,实事求是。

2. 我校培养的留学生,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授予相应学位。

3.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根据来华留学生所学的学科、专业的不同,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来华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在工程技术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毕业的来华留学博士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 来我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6.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可在两年内、硕士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四、档案管理: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学院和研究生部分别管理。其中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材料的原件由学院收集、整理经研究生部盖章后报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最后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上交学校档案馆。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0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