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文件精神,我校就2011年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加速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一批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并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二、选派要求
申请条件、选派专业领域、留学单位及资助内容等信息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
三、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我校推荐公派的留学研究生为在读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生除外,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学生须已取得博士学籍,学号以“B”开头),选派类别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四、选拔办法
1.选拔的原则
组织选拔、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组织机构
各学院指派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专家小组作为本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专家委员会,对选派工作给予学术指导。学校成立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后的选拔工作。
3.选拔要求
选拔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科专业、是否已获得国外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导师的邀请函、国外接收高校以及专业、国外导师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等因素。
对于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对国外导师要求同一国外指导教师同一年度内接收留学人员不宜过多;如国外导师同时为国内高校特聘/客座教授,不太主张此类导师获得批准,除非该导师享有很高的声誉;评审专家应主要根据国外导师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对导师的资质及水平进行评估。
五、派出和管理
1.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导师共同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具体如下:
研究生院责组织学生的选拔工作及学生国内学业、学籍管理等。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学生的派出手续,负责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与学院、导师共同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与研究生院同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各学院负责协助学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学生的选拔工作。
导师负责协助学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
2.关于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国外管理与联系、回国与服务、违约追偿以及评估等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参照《北京工业大学关于在校生出国留学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其它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0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