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核、聘任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年指导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学校每年将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计划。各院、各一级学科依此制订相应的指导教师增列计划。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校为研究生教育设置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授权管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第一线工作。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急需情况下,业务水平突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破格申报。 (三)初次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在岗人员,年龄应在男57 周岁、女52 周岁以下。1961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本领域的国际前沿,达到本一级学科现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平均水平。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独立提出及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成绩显著。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请者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有较好的培养质量。申请者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主讲过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时间安排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近五年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材料,交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含院级研究院、研究所,下同)。 (三)学院初审学院受理教师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在院内公示三天。院长召集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公示的候选人进行初审。每位申请人在会上答辩,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限额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得票排序在限额内且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数2/3(含)者为初审通过。初审通过者名单及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三天。 (四)通讯评议 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至少聘请3 名校外专家评议。受聘专家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通讯评议的通过率超过2/3(含)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通讯评议的申请人进行评审。每位通过初审和通讯评议的申请人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参会人数2/3 以上(含)同意者为评审通过。 (六)公示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有异议者将根据情况采取核查材料、取消申请资格等措施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七)审批 校长办公会对通过评审及公示后的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即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可招收博士研究生。学校将依据《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暂行规定》,每年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特殊情况 (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引进教师已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 新引进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千人计划”或“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北京市“海聚工程”入选者、北京市特聘教授、北京市“长城学者”等,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新引进的中组部“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入选者、北京市“海聚工程”短期项目入选者如果在我校科研经费落实、助手落实、工作时间落实,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三)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如确因学科建设需要,可申请聘请少量校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一般应为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千人计划”或“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北京市“海聚工程”入选者、北京市“长城学者”、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等)或行业资深专家为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材料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参会人数2/3 以上(含)同意者为审议通过。对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完整培养三届博士研究生。聘任期满可以续聘,若没有续聘则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原则上,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两年招生1名。 (四)跨学科招生 原则上每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已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有相关学术背景、重要科研课题和充足科研经费者可申请兼跨两个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但需经招生学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且要从严掌握。 (五)变更招生学科 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目标招生学科有相关学术背景和充足科研经费,可以申请变更招生学科。经目标招生学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变更招生学科后,应继续完成现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现有研究生不进行学科变更。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在硕士研究生培养第一线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以上(含)学位。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急需情况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也可破格申报。 (三)初次申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在岗人员,年龄应在45 周岁以下。 (四)新增学科首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和学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达到本学科现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平均水平。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适合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应有协助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具备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所必备的条件。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破格申请者须作为负责人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纵向科研课题。 (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从我校教师中遴选。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时间安排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有关支撑材料,交申报学科所属院。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经费,并结合学科建设规划、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现有指导教师队伍状况等,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初审通过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破格申请者,应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数2/3 以上(含)者为初审通过。初审通过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院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批。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破格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逐一审核并投票表决,获得参会委员2/3 以上(含)同意者为通过。审批通过者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审批通过者,即取得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可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院可根据治学态度、科研经费、培养质量等情况,每年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特殊情况 (一)新引进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新引进教师已具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跨学科招生 原则上每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已具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有相关学术背景、重要科研课题和充足科研经费,可申请兼跨两个一级学科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需经招生学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且要从严掌握。 (三)变更招生学科 如确因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目标招生学科有相关学术背景和充足科研经费,可以申请变更招生学科。经目标招生学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变更招生学科后,应继续完成现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现有研究生不进行学科变更。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十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多样化的需求,健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构建“双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校从2010 年起在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中专设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两大类,以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在硕士研究生培养第一线工作。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应保证每年有6 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以上(含)学位,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有1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作为骨干承担过完整的工程项目,或主持过企业委托课题)。有明确的行业背景,或有面向应用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能够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到企业/行业实践的机会。初次申报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在岗人员,年龄在45 周岁以下,对新增专业学位类别的首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 (三)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含)学位;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有10 年以上企业或行业工作经历,或主持过完整的工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能承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 程教学;能够为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到企业/行业实践的机会。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时间安排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报和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二)个人申请 校内申请者填写《申请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校外申请者填写《北京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推荐表》。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工程背景、专业水平和各方面业绩,并结合招生计划、生源情况、现有指导教师队伍状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审批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和材料,送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名单公示一周。 审批通过者,即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特殊情况 (一)新引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导师 新引进教师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经学科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 对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完整培养三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任期满可以续聘,若没有续聘则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三)跨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招生 原则上每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招收、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如确因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有相关行业背景、重要科研课题和充足科研经费,可申请兼跨两个相近的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需经招生学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且要从严掌握。 (四)变更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 如确因学科调整、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目标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充足科研经费,可以申请变更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经目标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变更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后,应继续完成现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现有研究生不进行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变更。 (五)现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现任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新引进的已具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如欲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向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所列条件进行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4 年第25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自2014 年10 月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工大发〔2010〕2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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