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1、研究生教育是强校之路。学校、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努力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全面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3、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4、研究生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5、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确保录取新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6、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 7、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力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多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 8、导师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导师应跟踪学科前沿,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并引导和培养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9、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给予鼓励并提出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10、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11、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远大理想和人生奋斗目标。 12、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导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13、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的科研成果,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属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无论导师参加署名与否)不得投寄发表。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广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将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14、学校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切实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学校应尽量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保证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15、导师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日常管理 16、学校实行有计划地遴选和聘任研究生导师,通过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17、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导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及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导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导师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环境。 18、导师所在学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设有独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机构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系(包括学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简称“系”)应对其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新聘导师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养计划、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院、系有责任予以特殊指导和帮助。 19、导师应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新增导师遴选计划之前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部。 20、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校、学院、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研究生指导办法报学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21、关于跨学科招生的导师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属校内兼职,其招生、培养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学科依托的教学单位(学院或系)进行,并接受其业务管理。 22、学校推行导师年报制度。导师应于每年年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填报《北京工业大学导师年报表》,报告本人当年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导师年报结果将在校内公开,以建立公开透明、互相监督的机制,激励导师有所作为。 23、四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有三篇被评为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推荐参加“北京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并同时按照《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和《北京工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4、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市、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成果优秀奖或市、国家级优秀奖励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建议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根据情况可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 25、对连续两年获得校级研究生培养先进集体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的学院或学科,学校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中根据情况可增加申优名额。 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减招或停止招生: (1)3年内未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含发表论文、获奖、专利授权等); (2)连续3年没有招收到研究生; (3)连续3年没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4)根据学位论文抽查结果,3年内有2次抽检均有不合格论文。 27、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资格的复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导师遴选条件,结合其“导师年报表”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进行复查初审,并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发表,或者连续三年没有招生者,应建议暂停其招生资格。 (3)对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质量者,应建议学校解除其导师资格。 (4)学院应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的结果,报送研究生部复核,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导师资格: (1)与北京工业大学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者; (2)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解除相应的导师资格; (3)在学院组织的导师考核中,连续3年因考核不合格予以减招或停招者; (4)导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的; (5)学院或学校认为应该解除导师资格的。 经学校审批解除导师资格后,该教师已招入学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 29、导师调离北京工业大学时,必须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导研究生将在半年内毕业,一般情况下必须更换导师,并自动解除导师资格,停止招生。 30、对于研究生导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灌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1、经学校批准聘任的校外研究生兼职导师(含工程硕士兼职导师)须参照本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同时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与其保持业务上的联系。 本办法经第八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7日起执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检查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