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6-11 16:41:1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延聘工作暂行办法》(工大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考虑到研究生毕业的滞后性,对我校研究生导师招生年龄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学校聘任期间,博士生导师停止招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年龄限定如下:

1. 院士停止招生的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四周岁。

2.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和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停止招生的年龄为六十六周岁。

3.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为学校确定的退休年龄减四周岁。

4. 对于招收本科直博博士生的导师,其停止招生年龄为退休年龄减六周岁;对于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生的导师,其停止招生年龄为退休年龄减五周岁。

5. 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停止招生年龄原则上参照本校教师执行,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

在学校聘任期间,硕士生导师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年龄限定如下:

1. 男性硕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为五十七周岁。

2.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硕士生导师,拟于六十周岁退休的,停止招生的年龄为五十七周岁;拟于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停止招生的年龄为五十二周岁。

3. 具有中级职称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年龄为五十二周岁。

三、年龄界定

1. 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以7 31 日计算,提前一年不再列入招生目录;硕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以硕士生入学当年7 31 日计算。

2. 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由研究生院核定,硕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由各二级单位核定。

四、附则

1. 所有导师都要保证能够完整指导招收的研究生。

2. 本规定从2016年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规定》(工大发201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