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规定
发布时间:2015-6-11 16:41:17

一、指导思想

贯彻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精神,坚持“科研导向,导师主导,鼓励创新,调整结构,保障质量,加强服务”的研究生教育方针,改革博士研究生选拔政策和机制,改善博士生培养条件,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实行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一)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需在制定下一年度招生简章前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内容包括导师近三年(资格审核之前三个年度)主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导师是否满足学校规定的招收博士生基本条件,研究生院进行复查。未提出招生申请或不符合招生基本条件的导师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二)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年龄要求,近三年科研项目及经费须满足条件1或条件2,且科研成果满足条件3者具有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1. 以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合同经费:理工类学科(数学、统计学、理论物理除外)≥80万元,经济学、管理学、数学、统计学、理论物理≥15万元,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能够有力支撑博士生培养并足额支付博士生基础奖学金。

2. 以第一负责人主持纵向及横向项目/课题,到校经费:理工类学科(数学、统计学、理论物理除外)≥ 160万元,经济学、管理学、数学、统计学、理论物理≥ 30万元,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能够有力支撑博士生培养并足额支付博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

3. 理工类学科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不少于5篇;经济学、管理学科以第一作者发表SCI / CSSCI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论文第一作者如果是学生,则在教师作者中排在第一的教师等同于第一作者;3篇EI期刊论文相当于2篇SCI论文,1篇SSCI论文相当于2篇CSSCI论文,1项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1项国际专利相当于2篇SCI论文,以前三名身份获批1项国家标准相当于1篇SCI论文,1项被市级或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纳的政策建议相当于2篇CSSCI论文,1部学术专著相当于3篇SCI / CSSCI论文,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奖励相当于5篇SCI / CSSCI论文(有获奖证书),以前三位获奖人身份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相当于3篇SCI / CSSCI论文,可折合计算。我校教师在《北京工业大学学报》发表论文等同于EI论文,在《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论文等同于CSSCI论文。

(三)招生资格免审人员

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国家(含提名)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免审。免审导师只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表”第一部分即可。

(四)招生资格否决条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凡有违反师德、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学位会【2010】7号)做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对于在教育部、北京市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博士生(含留学生)招生2年;对于在学校博士学位论文后盲审中出现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博士生(含留学生)招生1年;对于不按学校规定及时发放导师承担的博士生助学金、因未尽导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有作假行为、以及培养质量出现其他严重问题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视情节和态度做出减少招生名额、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各学院(所)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停招条件。硕士研究生的停招条件可由各学院(所)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

三、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分为基准名额和奖励名额。

1. 基准名额标准如下:

院士:≤3名/年;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国家(含提名)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2名/年;

其他校内导师:1名/年;

校外兼职导师:1名/2年,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学院(所)和各学科应切实落实和保障校外兼职导师的培养工作,配备校内导师协助,以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

2. 奖励名额是在基准名额基础上追加给导师的名额,每位导师不超过1名。奖励名额向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科研基地倾斜,同时兼顾导师正在指导的博士生数量、培养质量等因素,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剩余名额研究决定。

四、博士生导师资助标准

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含定向就业类别),应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实施办法》(工大发[2013]15号文件),向学生发放基础奖学金中导师承担的部分。发放方式、时间、数额由研究生院另行通知。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暂行规定(工大发[2012]22号)同时废止。